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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地政局前局長詐領特別費6萬餘元 台中地院今判2年緩刑5年

發布時間:2026/4/28 10:26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前局長吳存金詐領特別費案,台中地院今(28)日審理終結,法官依貪汙罪判吳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法治教育5場、公益義務勞役240小時。(翻攝自台中市政府官網)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前局長吳存金詐領特別費案,台中地院今(28)日審理終結,法官依貪汙罪判吳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法治教育5場、公益義務勞役240小時。(翻攝自台中市政府官網)

圖文/鏡週刊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前局長吳存金詐領特別費案,去年底被台中地檢署依貪汙罪提起公訴。吳在偵查、審理期間均坦承認罪,繳交不法所得6萬餘元,檢方建請減刑。台中地院今(28)日審理終結,法官依貪汙罪判吳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法治教育5場、公益義務勞役240小時。吳未到庭聽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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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開庭時,法官秀出吳被檢方掌握的11次消費發票,包含叫外送吃披薩、吃火鍋,或是連鎖鐵板燒店,甚至曾以「盧秀燕當選」名義請家人吃飯,金額從1,030元到1萬7,600元都有。

吳存金庭上痛哭認錯,表示為了貪報餐宴費不到7萬元,一身公務員清譽全毀,如今難眠、無法餐食,爆瘦20公斤「沒想過我的退休如此難堪。」。吳存金在開庭時還拿出過往功獎證明她其實是很認真工作,供稱「任職地政局43年來,沒收受過一分一毫,這次的事情真的知道錯了,愧對家人長官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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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定 ,吳存金(67歲)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今年2月28日止,擔任台中市府地政局局長,吳明知報支首長特別費用途限於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費用,仍利用擔任地政局局長得按月檢具原始憑證支領首長特別費3萬9,700元之職務上機會,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去年5月12日止,明知其在台中市餐廳11次消費,均與親屬間家庭聚餐之私人餐敘,並非實際因公所生之支出,且與首長特別費之因公所需核銷事由不符,竟仍向餐廳告知地政局之統編號,再將餐廳開立之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共11張交予不知情之地政局經辦及主計單位人員進行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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