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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兵私藏軍彈拍「戰利品」照!退伍前一週被查出 判刑1年6月、繳10萬換緩刑

發布時間:2026/5/5 12:06

記者陳崴淩/綜合報導


宜蘭一名21歲陳姓上兵,服役期間參加三軍作戰聯合操演,竟私自留下實彈、曳光彈與彈殼,還拍成「戰利品」照存在手機裡。直到退伍前一週,部隊進行手機反賭博及安全檢查時,才被幹部發現相關照片並通報憲兵追查。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侵占軍用彈藥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繳納公庫10萬元、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宜蘭一名21歲陳姓上兵,服役期間參加三軍作戰聯合操演,竟私自留下實彈、曳光彈與彈殼。(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畫面)


判決指出,陳男於2021年入伍,隸屬宜蘭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擔任上兵。2024年9月,他在屏東恆春參與三軍作戰聯合操演,並於實彈射擊業務中取得共180發彈藥,包含「5.56班用機槍實彈」及「曳光彈」等。依規定,相關彈藥在操演結束後都應全數繳回,但陳男卻私自留下7發實彈、2發曳光彈與4枚彈殼,還拍照存在手機相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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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隔年3月,陳男退伍前一週配合部隊手機反賭博及安全檢查,幹部才發現手機內有私藏軍用彈藥的照片,隨即通報憲兵追查,檢方依法起訴。陳男偵訊時坦承犯行,相關彈藥也已全數
回收。


法院審酌,侵占軍用彈藥屬重罪,依法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合議庭考量陳男年紀尚輕、沒有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且具悔意,侵占數量不多,也未作犯罪用途,仍屬可教化範圍。法官也考量,陳男退伍後投入餐飲業,並負擔扶養祖母責任,本案應足以使其警惕,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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