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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法是柯文哲條款?柯文哲嗆:應正名賴清德條款 以後用得著的是他

發布時間:2026/6/13 10:54

記者方炳超/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日前審議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法,修改羈押要件,被外界稱為「柯文哲條款」,而藍委翁曉玲提出的修正草案,企圖大幅縮短羈押期限,也引發討論。對此,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大嗆,這條要正名,這是賴清德條款,最早提出是賴清德,另外,他被羈押過了,也不會再被用到,但要從中去反省有沒有地方要改。此外,「以後用得著的是賴清德,所以這條應該要正名是賴清德條款」。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創黨主席柯文哲今赴新竹,出席「民眾新竹隊」成立。(圖/民眾黨提供)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創黨主席柯文哲今赴新竹,出席「民眾新竹隊」成立,受訪時被問到,提出刑訴法修正,但被民進黨說成是柯文哲條款,其中藍委翁曉玲提案要縮短羈押期限,連同黨立委吳宗憲都不挺,覺得不應該為解決個案問題,大幅調整羈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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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黃國昌回應,刑事訴訟裡的羈押制度應該是最後手段原則,不應該作為押人取供工具,這是長久以來,台灣社會在推動刑事訴訟法改革的時候大家都有的共識,真正該面對這問題的應該是賴清德總統,自己2008年推動相關修正,當初賴高喊不能濫用羈押制度,不能押人取供,怎麼拿到權力後,在濫用檢調用押人取供用的得心應手,把當年倡議得改革都忘了?

黃國昌說,針對刑事訴訟法羈押制度的修正,必須要從憲法人權保障,要從現在羈押制度被濫用,參酌世界各國相關立法例,徹底通盤檢討,希望柯文哲不會是最後一個遭到這個制度濫用、卻沒辦法引發社會推動進一步改革,這才是推動修法最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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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翁曉玲與吳宗憲意見相左,黃國昌說,每個立委,即使在同個黨派,有不同想法提出來討論很健康,說到羈押制度的縮短,他再提醒民進黨,當初賴清德提出的案子,偵查當中羈押天數是10天,延長也是10天,當初有人批評賴清德是在幫罪犯開後門嗎?他也知道賴清德當初提案,是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日本就是偵查當中10天,必要再延長10天,這是日本保障人權,避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比例原則,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日本不論警察或是檢察官,在偵辦犯罪的量能,有因為日本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有減損嗎?如果說日本做得到,台灣就要想一想,是不是過去這種押人取供辦案方式已經到徹底檢討的程度了。

黃國昌說,這次翁曉玲的提案,事實上還沒有縮短到賴清德那樣的程度,在這社會中,大家針對制度好好理性討論,不要民進黨一天到晚在搞綠能你不能,雙標到極致的態度,這才是對台灣社會目前公共政策討論,或是進步性改革立法遭遇最大的阻礙。

柯文哲則說,這條也要正名,這是賴清德條款,最早是提賴清德。第二點,他都被羈押過了也不會再被用到,但要回想他的案例,當初搜索票的理由後來不要說,後來起訴書判決書都沒有,很清楚就是隨便編理由去搜索,特別去搜中央黨部,要你的手機、電腦找資料編故事,「這不會是柯文哲條款,因為我被羈押過,但要從中去反省有沒有地方要改。第三點,以後用得著的是賴清德,所以這條應該要正名是賴清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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