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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肌肉鬆弛劑」上路竟毒篩陽性!男控全程配合仍被當犯人 警政署:非無差別攔查

發布時間:2026/7/1 14:01

實習記者林妤蓁/綜合報導

近來台灣毒駕案件層出不窮,警方執法力道也受到高標準檢視。北市一名蔡姓男子指出,自己服用「肌肉鬆弛劑」後上路,被攔檢後進行毒品快篩,結果呈現陽性反應。蔡男指控,他全程配合臨檢、快篩及製作筆錄,並強調未接觸任何毒品,但過程中未獲信任,車牌也遭扣留,形同被當成犯人處理。對此警政署今(1)日也做出回應。

近來台灣毒駕案件層出不窮,警方執法力道也受到高標準檢視。(圖/翻攝畫面)

據了解,蔡男日前於社群發文表示,他上月23日行經信義區福德街時遭警方攔查,警方指出其行車不穩後進行毒品快篩,結果呈現陽性。他隨後配合製作筆錄並接受相關處置,車牌遭扣,並被開立毒駕罰單,後續也上銬移送地檢署,從當天下午一路處理至晚間才獲無保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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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無奈表示,警方依法執勤他可以理解,但整個過程中幾乎未被信任,直接被當成嫌疑人對待。他也提到,警方曾說明快篩試劑確實可能出現偽陽性。由於尿液檢驗結果需等待約一個月才能確認,期間他必須承受公共危險罪相關壓力;加上車牌遭扣無法騎車通勤,生活受到影響。他也質疑,若日後尿檢結果證明清白,機車在保管場產生的費用是否仍需自行負擔,並反問,整個過程中被以「犯人」對待,是否在事後能獲得相關單位的說明或道歉。

對此,警政署說明,警方執行攔檢係因行車不穩、偏移車道或疑似精神狀況異常等具體危險徵候,並非無差別攔查。為釐清是否涉及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警方亦會進行相關觀察測試,並採集尿液檢驗藥物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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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指出,目前警方使用唾液快篩試劑,針對具安眠作用之「苯二氮平類」管制藥品進行初步檢測。依現行刑法及交通規定,若駕駛因服用藥物導致無法安全駕駛,即構成公共危險罪,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罰鍰及吊扣或吊銷駕照;實務上即使依醫囑用藥,若影響駕駛能力仍上路,同樣可能面臨刑責。

警政署也呼籲,民眾領藥時應注意藥袋或藥盒標示,若標示「服用後可能嗜睡」或「避免開車」,服藥後應避免駕駛汽機車。用藥期間如需外出,應評估自身狀況並改以搭乘計程車、大眾運輸或由親友接送,並可諮詢醫師或藥師了解副作用,以避免觸法或危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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