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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關注「公共藝術」,也給文化部鼓鼓掌

發布時間:2024/3/17 16:00

文/鄭自隆(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兼任教授)

文化部日前公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重點是簡化採購程序,回歸採購法,先成立徵選小組,由小組依權責討論是否徵聘專案管理廠商(所謂的「代辦」)協助,避免專案管理廠商介入委員遴選及徵選決策過程。

文化部公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圖/翻攝自文化部臉書)
文化部公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圖/翻攝自文化部臉書)

此項修正,各方有不同意見,尤其是代辦機構,屬既得利益,更是反彈;政府徵選公共藝術作品時,代辦機構就那麼幾家,老闆和評委熟悉,易讓特定藝術家得標,形成代辦、評委和藝術家共生關係的生物鏈。代辦業者反彈是必然的,也有認為此項變革是「消滅年輕藝術家」,其實不會,舉個例子就會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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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計程車必須靠行,由車行收取月規費,車行協助跑監理單位、辦理出險協調事宜,當時認為有車行的優點是政府容易管理,但後來開放個人計程車,政府管理也無窒礙之處,反而減少司機負擔,計程車產業更加活絡。所以購置公共藝術作品,沒有了代辦業者,年輕藝術家反而更有揮灑空間。

文化部公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徵求各方意見,這是條不顯眼的小新聞,但和我們日常生活卻是相關的,我們出了門舉目所及的公共藝術作品若覺礙眼,總是不舒服,幾年前中部某市圓環豎立蓮花塔,被市民嫌棄,認為是出門就觸霉頭,最後慘遭拆除;還有某海濱鄉鎮豎立的「虱目魚小子」,真是醜到不行,所以不要認為公共藝術是陽春白雪,是高尚人物看的,和庶民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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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指的是「陳列於公共空間之永久性、非商業性之藝術作品」。(圖/翻攝自公共藝術改革聯盟臉書) 

甚麼是「公共藝術」?〈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沒有下定義,事實上,所謂公共藝術指的是「陳列於公共空間之永久性、非商業性之藝術作品」,如雕像、牌樓、雕塑物都屬公共藝術的範圍,根據此定義,公共藝術四個元素可以延伸如下的討論:

公共空間:公共空間可為室內或戶外,為不特定人或多數特定人可自由進出之空間,街道、商場、學校、公園、公共服務區域(機場、車站、民眾洽公之政府辦公場所)等均是。

永久性:為營造空間固定形象,公共藝術作品應以永久性作品為宜,臨時的展出就不應稱為公共藝術;此外若用於戶外展示,就應是顯眼大型作品,使用媒材以可長期曝露室外之鋼、銅、水泥、石材為主,布、木、紙等脆弱媒材不宜使用。

非商業性:公共藝術不應有商業企圖,因此帶有商業行銷企圖之廣告作品均不宜稱之公共藝術;如多年前LV在台北市中山北路樹立的大包包,雖藝術性夠,但因屬企業形象廣告性質,所以不能以「公共藝術」作品稱之。

藝術作品:既稱「公共藝術」,當然必須是藝術作品,一方面有豐富語彙呈現,可以有思考與討論空間,不會被「一眼看穿」,但另方面也不能曲高和寡,和庶民格格不入,而是有親和性、溝通性甚或互動性,可為一般民眾接受。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打破既得利益結構,我們應該給文化部鼓鼓掌,此外評選公共藝術作品,除建築結構性與經費合理性外,以下幾個要素也應列入評選標準:

◆空間意涵:所陳列作品必須與環境空間融合,符合空間美學要求,並成為空間之一部分,此外作品與空間的連結最好具獨特性與排他性,也就是唯一unique,沒有雷同問題;此外作品本身傑出沒有用,若與周遭空間不搭嘎,再怎麼看就是不對勁,台北表演藝術中心在比案時,光看模型一定很搶眼,但真的蓋好,前面就是劍潭捷運高架對沖,空間的侷迫就呈現出來了。

◆藝術與文化語彙:除具備豐富藝術語彙,有思考與討論空間外,也應有當地文化蘊涵;換言之,要有文創的思維,所謂文創就是「文化,商業呈現、商業,文化包裝」,公共藝術固然沒有商業考量,但作品除外顯的創意外,也要加入在地文化元素,好看的公共藝術作品但沒有在地文化元素,只是沒有靈魂的瓷娃娃。

◆庶民認知:公共藝術作品是要給普羅大眾看的,民眾藝術素質高低不一,因此不宜曲高和寡,也要具親和力,更重要的是民俗習慣也應列入考量,不能碰撞社會禁忌,此外為尊重不同信仰,公共藝術作品也不能突顯單一宗教。

◆社會規範:作品需符合公共安全與社會道德、倫理規範的需求,應避免情色暗示、暴力、濫用藥物、賭博,或是萎靡消極等違反社會規範之意涵。

公共藝術可為空間美學加分,所謂空間美學簡單的說是「將適當的物品擺在適當的地方」,概念簡單但執行不易,台灣甚多公共空間受限「長官」與主事者的美學素養,是不及格的,但美學素養不是一蹴可幾,就一步一步來吧。

文化部 公共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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