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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笑不出來!鄭文燦涉貪三開羈押庭「交保夢碎」 法官裁定羈押禁見

發布時間:2024/7/11 18:18

記者薛明峻/綜合報導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貪污等案,6日遭桃園地檢署聲押禁見,但桃園地院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提出抗告成功,高院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桃園地院9日重開羈押庭,將鄭文燦保金加碼至1200萬元,檢方不服再提抗告成功,高院昨(10)日撤銷交保裁定,發回更裁。桃園地院今(11)日下午2點第三度開羈押庭,鄭文燦於開庭前16分鐘抵達桃園地院,面對媒體詢問「會不會擔心被押?會擔心出不來嗎?」鄭文燦不發一語,神情凝重步入法院。經過近4小時審理後,法官裁定收押禁見。

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貪污等案,獲桃園地院兩度裁定交保,但桃檢兩次抗告成功,桃園地院今第三度召開羈押庭。(圖/陳政翔攝)
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貪污等案,獲桃園地院兩度裁定交保,但桃檢兩次抗告成功,桃園地院今第三度召開羈押庭。(圖/陳政翔攝)

鄭文燦疑似在「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華亞科技園區旁農地土地重劃案中收賄500萬元。桃園地檢署6日指出,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鄭文燦涉犯對職務上行為收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予以逮捕並向法院聲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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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桃園地院當天訊問後,對於鄭文燦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於2017年9月收受一名廖姓人士500萬元,隔年8月又交還,認定無犯罪嫌疑;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雖犯罪嫌疑重大,不過因同案被告已羈押禁見,或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且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之久,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因此認定沒有羈押必要,裁定鄭文燦以5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對此,檢察官當庭提出抗告,抗告書及相關卷證8日送達高等法院,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桃園地院未於裁定中說明鄭文燦有何羈押原因,及是否均無羈押必要,且全案仍有查明事實的必要,鄭文燦與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有勾串可能等種種疑點,桃園地院都沒有詳細論述,明顯有理由不備的違誤,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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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9日重開羈押庭,法官審理後仍認為,本案案發至今多年,而鄭文燦卸任市長一職已1年半,是否能影響桃市府相關公務員及證人仍有疑義,難認有羈押必要性,因此裁定鄭文燦加保700萬元,以1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對於二度裁定交保,檢方指該裁定認事用法不當,當庭抗告。而高院昨日分案後,合議庭審酌卷證認為,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鄭文燦有逃亡之虞。另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鄭文燦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而鄭文燦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桃園地院顯然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高院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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