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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否決選罷法覆議案 中選會說明:新法施行前已提出之罷免案適用舊法

發布時間:2025/2/11 22:57

記者洪宗荃/綜合報導

立法院今(11)日表決《選罷法》覆議案,藍白聯手投下60張反對票,大於民進黨51票,否決此案,而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後續將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對此,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認為,新法公布後,第二階段連署就要附身分證,避免出現連署不公平狀況。不過稍早中選會則是指出,根據選罷法,法律修正施行前已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立法院今(11)日表決《選罷法》覆議案,藍白聯手投下60張反對票,大於民進黨51票,否決此案。(圖/資料照)

中選會也說明,根據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的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因此,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也適用舊法;反之,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都適用新法,中選會也強調,「坊間特定或少數學者誤解法律有此特別規定之處,亦再次併此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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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選會表示,有關選罷法就提議簽署罷免提議書時點為表意自由,並不是屬選務機關能干涉的範疇,這是法律主管機關內政部見解,也是過往司法實務見解。

而中選會也強調,依公職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因此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才能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法律無明定,也沒有列為應刪除事由,當然沒有另行限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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