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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妹遭撞倒拖進巷侵犯 高雄工人「認了」仍判無罪!真相曝光

發布時間:2025/5/29 06:29

 高雄一名女高中生被惡意撞倒性侵,但因警方引導嫌犯認罪及證據不足,嫌犯最終獲判無罪。(示意圖,photoAC)

圖、文/鏡週刊

高雄一名黃姓洗車工遭控惡意騎機車撞倒一名高中女生並對她指侵。然而,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警方存在「引導式訊問」,影響了黃男自白的可信度,加上關鍵物證並未驗出嫌犯DNA,因此判決黃男無罪。近日,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高雄分署上訴,此案無罪定讞。

判決書揭露,2022年3月16日清晨5點多,嫌犯戴著口罩騎車,在高雄市前鎮區物色下手對象,在捷運凱旋站看見穿制服的女高中生落單,便將她撞倒,強行拖至暗巷,戴上工業手套指侵。多虧路人聽到少女的哭喊聲上前關切,嫌犯才倉皇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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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一二審法院審理時,掌握黃男在警詢時的認罪自白及案發現場附近的監視器畫面,顯示黃男涉案;但黃男在法院訊問時卻矢口否認,堅稱自己並非畫面中人物。他聲稱,當初在警詢時之所以會自白,是因警方搜索住家時,向其家人表示「機車是從我們住處騎出去的,只要有騎乘這部機車的人全部都要收押」,並暗示「如果承認,檢察官可能會因自白釋放」,他為了避免家人被羈押,才出面頂罪。

法院勘驗警員密錄器,揭露警方在被告住處搜索期間,黃姓嫌犯雖持續否認犯行,警員卻反覆恫嚇:「如果你不認罪,你和家人都會被上手銬帶回警局,而且一定會被檢察官羈押、關起來。」警員不斷脅迫黃嫌及其家人盡速認罪,隨後被告提出請律師之要求,也遭警方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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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勘驗警詢錄影光碟後發現,黃嫌在偵訊初期曾明確表示欲請律師,然而警員卻對此置若罔聞。另外,黃嫌在警詢過程中對於犯案細節顯然記憶模糊,不僅供詞多由警員引導轉述,甚至頻繁觀看電腦螢幕以讀出內容作答。直至警詢結束,警員並未當場繕打筆錄,反而僅告誡黃嫌:「你剛剛講的要記得,不要忘記,知道嗎?」

此外,黃嫌也堅稱監視器畫面中的人並非他本人,並解釋偵訊時之所以會認罪,是因警方威脅若不承認,將收押家中所有可能騎乘該機車的人,只要認罪檢察官就不會羈押,誤以為只是涉及搶案,才先認罪。

對此,法院勘驗監視器影像,發現兩輛機車特徵明顯不符,發現出現於6點02分的犯案機車為黑色,特徵包括車頭反光貼條、左前車身白色火焰貼紙、車籃、右後照鏡向下歪斜以及後方擋泥板破損。然而,6點22分出現的機車卻無反光貼條或殘膠,且後方擋泥板完好無損。兩者特徵存在顯著差異,無法認定為同一輛機車。

法院指出,被害少女在警詢時指認犯嫌為黃嫌的劉姓舅舅,並描述嫌犯身高約在165至167公分,與黃嫌178公分的身高有明顯差異。此外,法院勘驗發現,犯案機車車廂難以容納犯嫌更換的衣物、鞋子及兩頂安全帽。監視器畫面經放大比對後,也顯示犯案機車車牌倒數第二碼疑似為A、R或K,與被告車牌號碼末三碼081不符。

法院再指出,被告的認罪陳述出自於警員的不當引導,與不正方式要求認罪,並非出於自由意志,因此不具備證據能力。此外,檢方唯一查扣的關鍵物證工業用棉手套,經鑑定結果亦未驗出被告與少女之DNA。綜合考量,檢方所提供的證據無法充分支持其指控,亦不足以讓法官產生有罪心證。鑒於無罪推定原則,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上訴二審,檢方質疑被告在羈押庭中對不正當訊問隻字未提。當法官詢問犯行原因時,被告卻又辯稱精神不佳、長期失眠,甚至服用其兄長的重度精神疾病藥物。檢方指出,被告早於2023年3月竊盜案落網時,便曾以精神不濟、多日未睡、服用安眠藥等理由推託忘記作案過程。顯然,被告慣以類似說詞規避責任。

檢方認為被告前科累累,自未成年起就頻頻涉案,對於警詢、偵訊及羈押庭等司法程序應已熟稔。因此,被告辯稱「以為在羈押庭時繼續承認犯行,即能免遭羈押」的說法,顯然難以採信。

儘管檢方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仍維持一審判決,予以駁回。檢方不服,再次上訴至最高法院,但仍於今年4月30日再次駁回,本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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