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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公然違法?前公投委員爆料「依法無准駁權力」!不能沒收反廢死公投

發布時間:2025/6/1 12:28

異動時間:2025/6/1 12:30

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藍白在立法院通過「反廢死公投案」交由中選會擇日執行,但遭到中選會宣布「該案不得舉辦」。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也是法研所教授的吳威志表示,中選會已經公然違法,因為法律並未授予中選會「對此有准駁舉辦」的權力。

中選會公然違法?前公投審議委員爆料「依法無准駁權力」。(圖/中選會)
中選會公然違法?前公投審議委員爆料「依法無准駁權力」。(圖/中選會)

吳威志指出,《公投法》沒有規範中選會對立法院提案有准駁權力。無論中選會怎麼看,怎麼解釋,就是無權,也不能對此「擅自准駁」。中選會依法只能請立法院修正反廢死公投案的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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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威志指出,《公投法》第15條規定立法院提出公投案,必須受限於《公投法》第2條第2項事項,包含「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但該法第15條尚有規定「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可見該法並未明確賦予中選會有准駁權力,為何中選會「擅自准駁」?

吳威志強調,中選會依法只能審議「公告事項」,最多只能擬具如何修正「公告事項」提請立法院覆議。但是如今中選會不僅逾越權限,甚至還自行認定「反廢死案」的「法官一致決」是立法原則的創制,而不是「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擅自作為否決立法院所提反廢死公投案的理由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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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威志指出,中選會此舉印證「沒收人民擁有公民投票權」,是凌駕了立法權,也證實憲法法庭「實質廢死」的判決,竟然由大法官「造法」,同樣侵犯了立法權。

吳威志說,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是「有限權力」,沒有任何一個政府機構可以擁有批駁人民集體意志的權力,這就是「國民主權」理論下的「有限政府」。就算是大法官釋憲,如果人民不認同,也可提出公民投票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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