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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小擊劍教練涉猥褻女學生 一審判刑4年半

發布時間:2025/6/13 11:55

蕭姓男子曾任台北市某國小外聘擊劍教練,涉嫌多次對一名11歲女學生環抱、親吻或磨蹭臉頰等猥褻行為。士林地院審酌蕭男未坦承犯行,日前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訴。

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09年9月1日至110年1月20日的上課日,蕭男以每天1次的頻率,在學校訓練場地或場地小房間,擁抱被害女學生,並把女學生拉坐於其大腿上,自後方環抱女學生,親吻、磨蹭女學生臉頰、頸部、背部,撫摸女學生大腿,並曾咬女學生臉頰及耳垂,以此方式猥褻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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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學生於110年2月18日向蕭男表示,不願與蕭男有肢體接觸;同年月22日,蕭男仍違反其意願,以同樣方式猥褻女學生得逞。案經女學生及其母親報警,全案曝光,蕭男則於案發後停職。

蕭男到案時否認犯行,稱對於學生採取開放、鼓勵的態度,平常與學生關係良好,會買禮物送學生、帶學生旅行,練習時會拍學生肩膀或擁抱學生,若學生比賽成績不佳心情沮喪,也會給予擁抱安慰,並非趁機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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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院依據被害女學生與蕭男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同隊學生證詞、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等,認定蕭男涉犯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於受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加重其刑,另犯刑法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罪。

士院審酌,蕭男本深受學生信任且易成為學生的仿效對象,卻未能以身作則,利用被害女學生年輕識淺、懵懂而不知如何自我保護的機會,逞一己私慾,又考量其未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等情狀,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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