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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翁向百歲母討每月5000元扶養費 法院一理由讓他踢鐵板

發布時間:2025/6/17 10:05

一名70歲老翁因生病無法工作謀生,竟提告向百歲的母親討扶養費。(示意圖,photoAC)
一名70歲老翁因生病無法工作謀生,竟提告向百歲的母親討扶養費。(示意圖,photoAC)

圖文/ 鏡週刊

70歲老翁阿凱(化名)身患疾病,無法工作謀生,過去曾申請社福機構的就養津貼,卻因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而被駁回。可是,因為他的妻子是中國籍,缺乏台灣學歷而沒辦法在台灣找到工作。面對這樣的窘境,阿凱居然異想天開依法請求身為扶養義務人的母親小玲,每月給他5000元的扶養費,直至他過世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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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時,法官調閱了阿凱近2年的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他分別只有新台幣884,557元及772元的所得,且名下並無財產,因此認定阿凱確實「無謀生能力,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然而,阿凱的母親早已離開台灣多年,兩人失聯至今,阿凱對於母親是否健在、目前住在哪裡等資訊,皆一無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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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阿凱的母親即便仍然健在,現已也高齡破百,是否具備扶養阿凱的能力,仍有待商榷。此外,阿凱在2009年與現年約55歲的中國籍妻子小玲(化名)結婚,目前已取得台灣戶籍。儘管阿凱聲稱小玲因缺乏台灣學歷而難以謀職,然而,小玲現值壯年,並無證據證明喪失勞動能力,應該是有能力扶養阿凱,依法規定,小玲作為阿凱的配偶,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

 

因此,法官認為,如果阿凱真的需要人扶養,也應由具有扶養能力且順位優先的配偶小玲來負擔。阿凱直接跳過妻子,反而與扶養義務順位在後的母親請求按月給付扶養費,於法無據,因此裁定其主張缺乏正當理由,駁回阿凱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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