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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吳文進遭控性侵案 新竹縣警局將科長調成警務參

發布時間:2025/6/19 14:00

立委范雲與多名律師、婦女團體上月召開記者會,聲援吳小姐與其他倖存者,高呼「性侵狼警敗壞警譽」「性侵狼警不適任警察」,只是記者會後至今將近一個月,被指控的吳文進只有被調職,警政署亦不願證實是否有調查報告。(范雲辦公室提供)
立委范雲與多名律師、婦女團體上月召開記者會,聲援吳小姐與其他倖存者,高呼「性侵狼警敗壞警譽」「性侵狼警不適任警察」,只是記者會後至今將近一個月,被指控的吳文進只有被調職,警政署亦不願證實是否有調查報告。(范雲辦公室提供)

圖文/鏡週刊

吳小姐(47歲)上月在民進黨立委范雲與婦團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指出5至12歲期間,長年遭到堂哥吳文進性侵,且家族有多名女性成員受害,而吳文進如今任職於警界,上月仍任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保安科科長;事發30多年後,當她們鼓起勇氣尋求司法正義,卻發現早過追訴時效,「我們無法接受堂哥至今逍遙法外,繼續當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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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對我性侵多年,那個時候我們只是小孩,搞不清楚他的行為意味著什麼。每次逢年過節,親戚相聚時,他會把我帶到房間性侵,而我是小孩,沒有能力反抗。」「性侵發生在我5至12歲期間,也就是吳文進15至22歲,包括他就讀警大時期。」吳小姐回憶,「吳文進已任職警察後,還試圖用權威口吻要求我給他看胸部。但當時我已經是大人,我拒絕了!」吳小姐表示,歷經多年身心痛苦,卻發現已錯過追訴期,無法讓性侵犯受到法律制裁,同時,吳文進甚至即將退休並領取國家俸祿,她感到極度不公。

吳小姐日前與部分倖存者已報案、提出告訴,目前由士林地檢署偵辦並指揮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隊調查中。新竹縣警察局上月回應媒體詢問時稱,絕不庇縱護短,並將配合司法調查釐清案情,若調查屬實,將從嚴議處,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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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近日證實,吳文進已被「調整職務」,從保安科科長調整為警務參,並依「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將吳文進提列風紀評估委員會討論是否列管,至於調職原因究竟是什麼?新竹縣警局是否有調查報告?截至截稿,警政署沒有回應。

不願具名的警界人士稱,新竹縣警局考量吳文進「恐有涉案可能」,拔除吳文進的主管職。該人士強調這是一種「預防性調整」,吳文進的職位仍維持原九職等,但不得擔任保安科科長,意味每月不得再領主管加給。

倖存者:「所以,警政署認為:性侵犯可以繼續當警察?」

對於警政署處置方式,吳小姐與其他女性親戚們皆表示無法接受。她接受本刊採訪時說:「一開始,我以為只有自己小時候被吳文進性侵、猥褻,後來發現還有2位堂姊也受害;最近,我們發現還有另一個家族女性親戚受害,包含我在內,吳文進至少性侵了4人。」「這樣的性侵犯,打從一開始根本不應該成為警官,警政署對吳文進竟然只有調整職務,而且是平轉,連降級都沒有。」

「所以,警政署認為:性侵犯可以繼續當警察?」她說,姐妹們都曾對警政署抱有期待,「我們很失望。警政署這種處理方式,明顯是推給司法,原來,在性平案件上,警政署的觀念仍然落後又官僚。」

吳小姐表示,她與女性親戚們都知道案件過了法定時效,「司法調查結果,就是(吳文進)一定不起訴。我們很難過,覺得警政署是不是並不想處理?」

她強調,家族的女性痛苦了數十年,如今都年近半百、甚至年過半百,大家掀開昔年傷口,願意冒風險說出童年遭遇,就是不希望更多人受害,「這一個月來,我們的心情很焦慮、忐忑,感覺不管怎麼走,都在撞牆,每條路都不通。身為受害人,我們只是想要一個公道。」

范雲:刑事責任追訴期「自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修法不能再等

​​「受害者站出來的這股力量,應該要讓警界嚴肅思考:到底,性侵犯能夠成為人民的保姆嗎?」針對新竹縣警局與警政署處置吳文進性侵案的後續,范雲強調:「目前的處置,對受害者還是沒有公道可言。新竹縣警局只做『調職』的這個處置,實在太輕微。相關法規如果有限制,警界應要主動進行政調查。」

立委范雲(左2)日前召開記者會,呼籲刑法第80條修法不能再等。左1、右1為指控新竹縣警局警官吳文進性侵的倖存者;右2著藍衣者為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
立委范雲(左2)日前召開記者會,呼籲刑法第80條修法不能再等。左1、右1為指控新竹縣警局警官吳文進性侵的倖存者;右2著藍衣者為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

范雲舉例,2022年台灣MeToo運動爆發以來,接獲超過70件陳情,其中,兒少時期受害、超過追訴期者,就有7件,且加害人的職業包括老師、校長、音樂家、警察,持續追蹤與調查之下,往往發現,不只一位受害者。

她強調,兒少性侵案有特殊性,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當下,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處於權力不對等關係而難以求助,其日後或成年欲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時,恐已超過刑事追訴期。她日前提出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對未成年者犯妨害性自主罪的刑事責任追訴期「自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強調修法不能再等。

此外,范雲也指出,警界也可主動修法,去處理警察的消極資格,指的是國家任用警察時,會查核其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是否有內亂外患等特定犯罪,確保警察能夠勝任並負責任地執行職責。范雲主張,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將「曾有性侵他人事實」列為消極資格,應是合理的修法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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