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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選一邊!內政部新制上路 陸籍人士來台定居須「放棄中國護照」

發布時間:2025/11/2 10:06

實習記者吳嘉汯/綜合報導

內政部1029日宣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031日正式上路。根據新規定,陸籍人士若要在台申請定居,除需繳交「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外,還必須提供「未申領、已放棄或註銷大陸護照」的公證文件,等同明確要求申請人放棄中國身分。

內政部宣布新規定,陸籍人士若要在台申請定居,要求申請人放棄中國身分。(示意圖/unsplash)

內政部指出,這項修法是落實總統賴清德提出的「強化國安與身分管理」策略之一,目的在於避免大陸地區人民保有兩岸雙重身分。過去制度中僅要求「喪失原籍證明」,但曾出現部分申請人雖已註銷大陸戶籍,仍持有或重新申領護照的情況,導致身分認定模糊、行政審查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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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陸委會函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中「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的本意,即包含不得再保有任何能證明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的文件或資格。此次修法明定必須同時附上戶籍與護照的放棄證明,正式防堵身分認定的灰色地帶。

內政部強調,這項修正不只是行政程序的技術性調整,更具國家安全意涵。藉由明確化文件規範,可確保定居者的身分單一、資訊一致,防止雙重身分引發法律或安全風險。未來,相關機關在審查大陸人士定居案件時,將依新制嚴格把關,要求確實檢附放棄大陸戶籍與護照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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