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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毀我傳家寶/養樂多第3代借展夜光石遭毀 中高院判賠:中市府人員飾詞卸責

發布時間:2026/2/26 09:48

3年前,中市港區藝術中心特地為李昀融提供的古物召開記者會,李昀融(右)為台中市港區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陳大松(左)介紹文物。(李昀融提供)
3年前,中市港區藝術中心特地為李昀融提供的古物召開記者會,李昀融(右)為台中市港區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陳大松(左)介紹文物。(李昀融提供)

圖文/鏡週刊

養樂多第3代長孫李昀融,4年前應台中市港區藝術中心之邀,免費出借家藏「夜光石」展出,沒想到展覽期間文物卻被發現有破損,剛好展場為了展出效果蓋上黑幕,監視畫面未拍到損壞過程,保險公司拒賠,主辦單位還懷疑展品出借前就有瑕疵,李氣得提告求償。法院一審判李敗訴,李提上訴。結果二審翻盤,法官認為破損時間應發生在李交付給市府後、文物展出前,台中市府人員飾詞卸責,應負賠償責任,改判應賠償李14萬4000元。李可上訴;市府文化局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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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2022年底的展覽,由台中市府文化局港區藝術中心主辦。展期從該年的12月10日到隔年元旦,為期3週,李昀融母親答應免費出借文物,由藝術中心於12月5日全程負責運送、布展與保管。展覽進行到12月27日上午,一顆重達20公斤的夜光石被人發現摔落地面,球體嚴重受損,展場人員向中國信託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現場沒有監視畫面、也沒有目擊證人,屬契約中「不保事項」,拒絕理賠。李據此對台中市府文化局向法院提告求償。

一審法官認為既無無監視畫面、地面也找不到球體碎片,無證據顯示破損地點在展區,認定展方無責,判李敗訴。李不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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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根據既有的書面證據,仔細比對參展前、運輸抵達及展覽期間、提告後勘驗照片、紀載資料,並傳問清點人員、運輸人員等人到庭作證,運輸人員等均表示球體沒有破損。直到一名展場工作人員證稱,他在12月9日展覽活動開展前,搬動夜光石時,「有摸到破洞」,並以LINE傳送照片給李看,但市府人員申請理賠的撞落地面時間點卻是12月27日,前後時間不一、矛盾,法官發現市府人員證詞露出破綻。

法官再發現一張展覽前照片中,一顆最右側且靠近展示架的夜光石邊緣線條有缺損,可證明夜光石早於開展前即已出現破損。事後2名展場人員也坦承,曾虛構民眾越線不慎碰撞掉落地面受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二審法官認定夜光石出現破損的時間,應在李將夜光石交給展場工作人員之後、活動開展之前的期間,因此市府應負保管不周全之賠償責任。

經台灣聯合珠寶玉石鑑定中心鑑定,該夜光石為一大理石(聚晶方解石)球,外覆一層環氧樹脂、鋁酸鍶(人造磷光陶瓷材料,一般做為工業上常見的夜光粉或夜光塗料之原料)與石英粉末混合物之磷光塗層。粗估40公斤、市價估值為18萬元整,其破損難以修復已造成嚴重瑕疵,減損幅度達百分之80,即破損後市價估值降為3萬6000元。因此,二審法官判台中市府應賠償李14萬4000元。若不服判決,李可上訴;台中市府文化局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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