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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挺罪犯的法案來了!串供免收押、搜索可打電話 藍白6/11排審「綁住院檢警」

發布時間:2026/6/8 16:2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我國司法天秤近年大幅傾向被告,而在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偽造罷免連署等案件後,民眾黨與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更加碼推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擬制被告勾串不能羈押、搜索期間可以自由活動打電話、羈押日數減半、就訊不得拘束身體等規定,綁住司法手腳,致天秤越發失衡。這部被法界評為「史上最挺罪犯的法案」,預定6月11日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一旦通過,最速受惠的除了貪瀆犯,還有詐騙、毒品、黑幫等有高度勾串疑慮的犯罪集團。

立法院將於6月11日排審《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圖/翻攝國會頻道)
 

民眾黨質疑司法對前黨主席柯文哲不利,去年罕見「個案立法」,未利益迴避逕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與此同時,國民黨不滿部份縣市黨部幹部偽造罷免連署遭到羈押,亦推出《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案。草案一出,隨即招致「柯文哲條款」、「挺罪犯」、「保護詐團」、「漠視被害人」等批評聲浪,壓力山大,原以為藍白就此打住、不了了之,未料近期又死灰復燃,立法院預定6月11日星期四把草案送交司委會排審,再度引發法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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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NN盤點相關爭議條文,發現受到影響的不只法官與檢察官,連警察、調查局、海巡署等司法警察單位,都有可能陷入危機,司法發現真實的機會將大幅受到限制。從《刑法訴訟法》第93條看起,修正案規定如果要聲押被告,須從「搜索」就要開始計算時效起點,即於24小時內應把被告送交法院,嚴重壓縮辦案時間,不利偵查,最後恐出現人力崩盤、捉襟見肘、放棄聲押的後果,難以替被害人保全證據。

 

第98條與第156條修正後,檢察官與警察訊問時均不得拘束被告身體,這意味著被告未來製作筆錄均可自由活動,衝擊警察人身安全尤鉅,例如:被告可能突拿桌上原子筆插向警察喉嚨,幾乎難以防範,也會增加逃脫風險。因此,像歐洲人權法院、日本、美國等系統,均交由第一線警察視安全情況、有無拘留室、脫逃風險等因素,自行決定是否拘束被告身體,未一律明文禁止上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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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條之3修正案明文禁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夜間訊問,涉及偵查秘匿性、訊問執行是否有窒礙等因素,迫使偵查行動暫停數小時,此舉將衍伸出證據滅失、共犯勾串與逃亡等不可逆後果,搭配修正案的其他規定,停止夜訊的空窗期,被告將可對被害人或關鍵證人施壓,使其陷入危機,無端萌發脅迫、綁架、甚至滅口風險。

 

最具爭議的則是第101條修正案,明文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的羈押事由,亦即未來就算被告擺明跟同案被告或證人串供,檢察官也不准聲押、法官也不得裁押,只能任由罪犯公然勾結,最終恐爆發證據滅失、證詞造假、被害人陷於危機等高度風險,並直接導致被告無罪的可能性大增。

 

舉例來說,目前司法實務以勾串之虞聲押最多的就是詐欺案件,修正案一旦通過,成千上萬名的詐團成員都有機會獲釋、傾巢而出,且再也不能羈押,車手、水房、機房等罪犯的生命週期將延長,深度侵蝕被害人追索損失的基礎。此外,重大貪污、毒品、黑幫、兒少、跨境犯罪、洗錢、環保等組織綿密的案件,共犯與證人之間有高度連結,串供機率亦高,未來也不得據此羈押。

 

絕大多數國家都把被告勾串列為羈押事由,美國雖未寫進美國法典的審前羈押制度中,但把它列入更嚴重的「妨害司法公正罪」中;日本雖無載明勾串是羈押要件,惟實務操作上將其列為「滅證」的法定羈押事由一環。換言之,我國明文禁止勾串羈押的修法方向,可謂獨步全球。

 

現行偵查期間的羈押期限是2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次,審判期間則是一次3個月,但修正案第108條直接把偵查「打對折」變成一個月,審判亦縮短為2個月。依照目前一審重大案件的審判日數為358.83天、二審416.69天來看,修正案羈押天數不符合目前的偵審現況,若要求院檢在時效內處理完,勢必拖延到其他案件的處理時程,等於是迫使院檢選擇「不羈押」,以免趕不及在期限處理完而被管考,剝奪司法替被害人挖掘真相的時間。

 

在令狀許可下,警察現可對被告進行GPS跟監、M化車監控等科技設備監察,但在第153條之10修正後,針對警察的這些特殊強制處分,被告可提起抗告。實務上,被告通常是等到監控完畢後才知道自己被偵蒐,此時提起抗告已無實益,反而增加法院不必要的負擔。依照目前做法,被告實可在就審期間,再爭執這些特殊強制處分的證明力與證據能力,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第228條之1修正案新增「檢警不得拘束或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與通訊自由」規定,也就是檢警搜索約談時,因尚未拘提或逮捕,被告可自由來去、致電共犯或證人勾串滅證、遠端遙控犯罪組織、直播偵查過程、施壓被害人等,等同一邊盯著檢警的進度、一邊沙盤推演決定下一步該怎麼應對,動態且即時破解司法,不只不利偵查,更可能把被害人或證人推入火坑,創造噤聲甚至滅口的險境。

 

413條則修正為,二審如認為被告或檢察官抗告有理,應撤銷一審裁定,並自為裁定,「但未經傳喚被告答辯者,不得對其為不利益變更之裁定」,簡言之,就是一審裁定交保,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二審若認為要改為羈押,應通知被告到庭答辯。若真的如此運作下去,未來被告收到二審通知要開庭,等同預告「要收押了」,勢必提高拒絕到庭的機率,大幅提高棄保潛逃的可能性。以目前毒駕爆棚的現象為例,一審裁定交保或無保,但二審認為一審見解有誤、要裁改為羈押時,未來必須傳喚毒駕犯到庭才能收押,平添逃亡風險。

 

以上這些修正條文一面倒保護被告的利益,卻幾無被害人的角色,讓司法天秤更加歪斜,因此也被法界視為「史上最挺罪犯的法條」,惟立法院司委會已鐵了心定於6月11日排審,一旦通過了,屆時對詐團、毒梟、貪瀆、黑幫等組織犯罪無疑是利多,為了維護被告權益而弱化司法公權力,對人民是好還是壞,將待時間與成效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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