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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美劇中的「終身監禁」要來了!虐童、殺人、毒酒駕累犯不得假釋 行政院6/25開審

發布時間:2026/6/24 18:11

異動時間:2026/6/24 18:1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美劇中常見窮凶惡極的罪犯被判處「終身監禁」,現在終於有機會在台灣真實上演了!據悉,行政院為了強化社會安全網,將25日院會審查《刑法》第77條修正案,擬把判刑10年以上的故意殺人、虐殺兒童等罪,丟入不得假釋的池子,若判處無期徒刑,即等同美國的「終身監禁」;此外,毒駕跟酒駕如果5年內再犯,亦不得假釋。

行政院擬於25日院會審查《刑法》第77條修正案。(圖/行政院)

依照目前的《刑法》第77條規定,判處無期徒刑者,如果服刑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得提報假釋;有期徒刑服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亦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惟假釋規定通案適用,不分犯罪情節與罪質,一律放人,常遭社會非議。舉例來說,如果一名青年20歲犯下殺人罪,服刑到45歲就可假釋出獄,身強體壯,對被害人家屬依舊有威脅性;又或是毒駕撞死人判刑8年,4年後就可假釋出獄,屆時若戒不掉毒癮,繼續毒駕,對社會的危害性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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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行政院為了強化社會安全網、提高對民眾的保護密度,決定修改假釋規定,把刑罰天秤的公平性移向普羅大眾這側,25日將審查《刑法》第77條修正案,把故意殺人、兒虐等判刑10年以上的惡性重大的犯罪,以及毒駕、酒駕等一時爽快卻害慘無辜民眾的累犯,均列入不得假釋的範疇,堪稱是我國刑法的重大變革,亦是我國獄政史上的一項創舉。

殺人是本刑10年以上、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之罪,但我國的無期徒刑並非真的「無期」,只要在監表現良好,蹲滿25年就有機會出獄,以高雄碎屍魔張介宗來說,他50年前犯下持刀性侵案,雖判處無期徒刑,但因表現出悛悔實據而獲得假釋,想不到他未把握重生機會,反殘殺3名婦人,終釀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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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新法,若犯下故意殺人或殺人未遂罪,判刑10年以上,將不得假釋,也就是必須「關好關滿」;判處無期徒刑的話,就要「關到死」,永久與社會隔絕;此外,若犯下《刑法》第286條的凌虐兒童罪,致兒少重傷甚而致死,經法院判刑10年以上,亦比照殺人罪辦理,即不得假釋,無期徒刑的話就是終身監禁。

而近來造成許多家庭天倫夢碎的酒駕與毒駕犯,是國人深惡痛絕的對象,修正案為此也把犯下《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累犯列入不得假釋的範疇,即毒駕、酒駕犯若於刑滿5年內或在假釋期間再犯的話,將不適用累犯服刑滿3分之2可提報假釋的規定,而是直接丟入「不得假釋」區塊,以避免他們提早出來害人。

修正案25日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後,將送將司法院會銜,待司法院出具意見後,即可送交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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