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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食安法》大修17條!24小時未通報最高罰3000萬 首度納入網路食品管理

發布時間:2026/7/23 18:45

記者蔡曉容/台北報導

中聯油脂公司日前生產之沙拉油苯駢芘超標,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以「強化源頭管理、強化製程管理、強化異常通報、強化品質管理、強化數位治理」五大方向為主軸,共修正17條條文,包含建立重大食安事件指揮機制,強化源頭管理與抽驗次數,違反重大通報義務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000萬元罰鍰,也首度將網路食品納入管理。

本次《食安法》修法以「強化源頭管理、強化製程管理、強化異常通報、強化品質管理、強化數位治理」五大方向為主軸,共修正17條條文。(圖/蔡曉容攝)

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此次修法建立重大食安事件應變機制,未來發生重大或突發性食品安全事件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統籌跨部會及地方政府應變工作,地方主管機關則須配合動員、通報及執行相關措施,以提升整體應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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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長石崇良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草案提高自主檢驗頻率,針對高風險、具寡占影響力的業者需逐批檢驗,並要求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且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他業者則根據風險強度,按月、季或半年查驗一次。

外部監督部分,石崇良表示,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不預警現場查核和抽驗,草案也要求一定規模或上市櫃業者設立經中央認證的實驗室,且檢驗報告須在24小時內上傳至中央指定之系統,以強化外部監督和即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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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業者未通報或延遲通報,最高罰鍰從3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實驗室則開罰3萬元至300萬元並限期改善,若逾期未改善也會再開罰,並明訂財產執行保全機制,避免受處分人隱匿、轉移財產或逃避執行。

因應網路食品交易快速發展,本次修法也首度納入網際網路業者管理規範,明定平台業者應建立違法資訊風險管控機制,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須於期限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並保存相關資料供主管機關調查;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法裁罰。另針對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SP),也新增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違法資訊的義務。若業者販售輸入食品,應揭露食品輸入許可證明文件,提升消費資訊透明度,違反者將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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