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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條款」立院三讀通過!明定受贈人須繳遺產稅 刪除30萬才可分期門檻

發布時間:2026/8/21 19:39

記者吳峻光/綜合報導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被稱為「大老婆條款」的遺贈稅法修正案,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應依照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率計算遺產稅,且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不得向非受贈人課稅。

立法院三讀通過俗稱「大老婆條款」的遺贈稅法修正案。(示意圖/胡家銘攝)

現行遺贈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免稅,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之財產,得併入遺產總額依法課稅。此修法源自2024年一起憲法法庭判決,該案為一名男子過世前1年贈與元配高額財產,依規定須課稅,但元配及子女均拋棄繼承,使另名非婚生子女被迫繼承,並須負擔逾5700萬元的遺產稅,當時外界稱此為「大老婆的復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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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係為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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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17條之1: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三、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

五、第41條: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

六、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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