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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喊「夫妻早不睦」想卸責 嘉義法院祭「潔手原則」判賠5萬

發布時間:2026/9/21 12:10

嘉義男大搞婚外情,元配提告小三侵害配偶權求償50萬元;示意圖。(Pixabay/Image by Liridon Shala)
嘉義男大搞婚外情,元配提告小三侵害配偶權求償50萬元;示意圖。(Pixabay/Image by Liridon Shala)

圖文/鏡週刊

嘉義1名許姓人夫大搞婚外情3年後和妻子提出離婚,元配追查發現丈夫與小三不少激戰照片,提告小三侵害配偶權求償50萬元。孰料,小三則辯稱夫妻感情早已不睦,許妻應負過失責任,嘉義地方法院認為小三抗辯違反誠實原則與「潔手原則」,判小三賠償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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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出遊,傳送露骨訊息並有當眾親吻、同宿發生性行為等行徑,嚴重侵害婚姻關係。許男2024年提出離婚要求,許妻進一步追查後,於同年7、8月間陸續得知丈夫的外遇對象與相關證據,並於今年7月23日提起訴訟。

女子辯稱,自己長年忙於工作、缺乏感情經驗,因仰慕許男的專業而結識,許女早於2024年7月知曉丈夫外遇,如今才提告,已超過《民法》2年請求時效,許妻與丈夫婚姻早有破綻,許妻應負部分過失責任。嘉義地方法院審理,許妻得知丈夫外遇提離婚,與知曉丈夫與女子發生外遇為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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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妻直到2024年8月間取得丈夫與女子的對話紀錄後,才確定女子身分及外遇情形;從侵害行為計算至今年7月23日提告,並未超過2年請求時效,故女子的時效抗辯並不可採。而女子主張夫妻感情不睦、許妻應負責,法院認為,即使夫妻感情出問題,也不代表第三者可免除侵害婚姻忠誠義務所應負的責任。

法官援引英美法上的「潔手原則」,認為女子既是侵害行為的一方,卻反過來指摘被害配偶婚姻失和、要求減輕自身責任,與誠信原則相違,也對許妻顯失公平,因此不予採納。法院審酌雙方身分、學經歷、經濟狀況與許妻因婚姻遭受侵害所承受的精神痛苦等因素,認定5萬元精神慰撫金較為適當,判決女子應賠償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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