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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A答B!大法官說「殺3個人才能判死」? 司法院:不服應循法定程序尋求救濟

發布時間:2026/10/8 16:42

異動時間:2026/10/8 16:5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家暴男謝文雄2025年間當街砍死太太與小姨子,8月間被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專庭依「殺人罪」判處2個無期徒刑,免死理由是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釋憲案)」稱要殺「多人」才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也就是殺3人以上才能判死,令被害者家屬無法接受、痛哭失聲。新北地檢署認為「多人」並未排除2人,8日提起上訴,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與司法院發言人吳定亞同日被問到此事時「問A答B」,不願說明「多人」的定義,僅強調當事人如果不服,應循法定程序尋求救濟。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左)與司法院發言人吳定亞(右)。(圖/吳政峰攝)

謝文雄有家暴黑歷史,張姓妻子不堪受虐,向新北地院聲請保護令獲准,然而謝男不只無視保護令,2025年7月6月到張女住處砸東西,隔天新北地院針對保護令開庭後,張女與妹妹騎車離開法院,竟遭謝男當街開車衝撞倒地,謝男隨即抄起刀子朝妻子與小姨子瘋狂砍殺,造成兩人大量出血身亡。新北檢認為謝男是預謀犯案,手段兇殘,屬情節最嚴重之罪,依家暴殺人罪起訴,求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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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專庭審理後,8月間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附論中提及「殺害多人」才是情節最重大之罪為由,認為謝男殺害2人,未達大法官所謂的判死門檻,因而判謝2個無期徒刑。失去兩個女兒的張爸爸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結果,痛哭失聲。

新北檢也未認同此見解,8日提起上訴,直指新北院認殺害人數須達3人以上,才算犯罪情節最嚴重情形,但「多人」文義並非當然排除二人,刑法所定「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即為適例。且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無法回復本質,殺害二人是否已屬最嚴重犯罪情節,本應綜合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預謀程度、侵害法益及犯罪結果等個案情狀具體判斷,不宜逕以固定人數劃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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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所謂的「多人」究竟是幾人?媒體8日在憲法法庭記者會上提問此事,但憲法法庭書記廳與司法院均不願正面回答。許碧惠稱,該案目前為一審做成判決,若被告或檢察官對判決有不服,應該循法定程序去尋求救濟,憲法法庭的判決,判決意旨就已經表現在憲法法庭判決當中,如果當事人對於一審法院所為的詮釋、結論有所不符,目前程序就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救濟;吳定亞則表示,新北地院判決內容詮釋涉及到審判獨立的法律見解,司法院不便多作說明。

由於憲法法庭已經是特別救濟的最終手段,應有一錘定音的效果,憲法法庭與司法院現卻不願清楚說明死刑的定義標準,反而是問A答B,要當事人再去尋求救濟,迫使被害者家屬必須得透過漫長的訴訟程序,才能得到「殺幾個人才能判死?」的結論,二度遭受司法凌遲。大法官前未清楚定義「多人」,而今操作上出了大包,又不願善盡職責負起應盡的說明義務,反倒甩鍋給家屬,要傷心欲絕的家屬自己去尋求救濟,刻意在模糊地帶間遊走,未來這樣的爭議,恐怕只會有增無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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