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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條文 資誠整理三點提醒

發布時間:2023/12/12 13:16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財政部正式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條文,對此,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也針對該修正條文提出三點提醒,提醒企業未來應注意重點。

財政部此次公告的修正條文中,除了5月預告草案內容外,也應留意另兩重點,首先伙食津貼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標準,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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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適用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扣除規定時,須將各該期獲配之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及依相關法律規定適用之免稅所得,先行抵減各該期虧損後,始得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條文。(圖/示意圖)

另外,林巨峯也進一步提醒,第一、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財政部日前公告所得稅制優化措施,其中一項為提高個人伙食津貼免稅金額為每月3,000元、全年為3.6萬元。現財政部同時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可列報費用並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標準,由每人每月2,400元調整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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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針對前述員工伙食津貼的調增,營利事業可視自身情況加發伙食津貼或調整應免稅所得金額。因法令追溯自112年1月起適用,提醒企業,進行相關調整時應留意發布前期間(112年1月至11月)之會計帳務、員工所得申報及與員工協議是否須一併作修正等議題。

第三、 營利事業扣除前十年內核定的各期虧損時,應將各該期獲配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及依相關法律(例如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之免稅所得,先行抵減各該期虧損,再以此虧損餘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但免納所得稅的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依企併法第44條規定免徵營所稅之所得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和國際保險業務(OIU)的免稅所得,無需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額;反之,如果為損失也不得計入各該期核定虧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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