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榔頭擊殺女師還性侵!兇嫌逃死定讞 王鴻薇怒:敲響司法正義喪鐘

發布時間:2024/10/5 19:15

記者薛明峻/台北報導

2014年震驚社會的師鐸獎退休女老師命案,兇嫌劉志明以鐵鎚重擊陳姓女教師,還以手指性侵並咬掉女師一邊乳頭,最後搜刮2000多元財物離去,女老師最後因頭部骨折大量失血死亡。劉志明自一審至更三審,5度判處死刑,但高雄高分院今年5月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4)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由於是憲法法庭判決嚴格限縮死刑條件後,首件逆轉逃死定讞的案件,立委王鴻薇痛批,「對被害者家屬與全國人民,敲響了司法公平正義的喪鐘。」

劉志明涉嫌持榔頭擊殺退休女教師並性侵、劫財,更四審今年5月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圖/翻攝畫面)
劉志明涉嫌持榔頭擊殺退休女教師並性侵、劫財,更四審今年5月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圖/翻攝畫面)

劉志明於2014年11月間,因不滿同居女友分手後斷聯,去年12月3日帶著鐵鎚去找同居女友未果,在高雄左營區哈囉市場旁,見已退休的陳姓女教師買完菜返回車內,持鐵鎚重擊女教師頭部14次,另涉嫌以手指性侵女老師,並搜刮2000逾元後離去。陳姓女教師因頭骨骨折,大量出血,當晚被發現時已不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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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明歷審遭5度判死,但高雄高分院更四審審理後認定,劉志明曾翻異前詞,僅有單一自白,欠缺其他積極證據補強。而劉志明與女教師素不相識,是隨機萌生強盜汽車的犯意進而殺害女教師,為隨機、偶發性犯行,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加上醫院評估,不能完全排除他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故改判他無期徒刑。

檢方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審判決已遵循《刑事訴訟法》規定,並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判決意旨。認為檢察官上訴理由不完備,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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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明持榔頭重擊女教師頭部14次,造成女教師因頭骨骨折,大量出血,不幸死亡。(圖/翻攝畫面)
劉志明持榔頭重擊女教師頭部14次,造成女教師因頭骨骨折,大量出血,不幸死亡。(圖/翻攝畫面)

對此,立委王鴻薇今日上午在臉書粉專「司法院與惡的距離」為題發文,指劉志明正式成為釋憲宣告死刑合憲後,第一個逃死的惡徒,「對被害者家屬與全國人民,敲響了司法公平正義的喪鐘。」

王鴻薇指出,這樣罪大惡極的罪犯,歷審認為他犯嚴重之罪,難以期待可教化,但多次被最高法院撤銷,「司法院的意思很清楚,就是不準判他死刑」,直到更四審終於有了「廢死自己人」認為劉犯就醫療角度而言,不能完全排除有更生改善的可能性,而改判無期徒刑,讓他獲得這張免死金牌。

王鴻薇表示,死刑憲法法庭雖然宣告合憲,但是這些大法官就是要造成實質廢死的效果,如今果然風聲鶴唳,這第一位逃死的犯人,恐怕不會是最後一位,「而這群縱容罪犯的大法官,不要以為可以在學術與執政黨的高塔裡躲著,這個社會永遠不會原諒這些他們以及這些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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