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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孩童跌坐滾燙湯鍋 照顧者有疏失遭判刑3個月

發布時間:2023/7/31 15:00

實習記者蔡明惠/綜合報導

一名彰化張姓女子幫忙照顧1名5歲男童,因家裡蹲式馬桶小孩不會使用,張女就帶他到附近鵝肉店借用廁所,未料男童在廚房走道奔跑被絆倒,整個人跌坐到1個高溫滾燙湯鍋內,導致全身23.5%燙傷,造成患部終身排汗功能損傷,法院一、二審都認為張女有疏失,依過失致重傷罪判她3個月確定。

台中高分院二審時,張女明知男童年僅5歲,仍同意帶他外出至鵝肉店上廁所。(圖/Youtube)

檢警調查後發現,張女2021年幫照顧男童時帶他到附近鵝肉店上廁所,卻沒注意店家廚房走道擺有滾燙湯鍋,讓他自己如廁出來後,男童因絆倒當場坐進湯鍋內,造成臀部、下肢嚴重燙傷;彰化地院一審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她3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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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上訴主張,她當時非男童保母,彼此無任何契約關係,只是短時間內帶他去廁所,難認有自願承擔照顧男童責任而具保證人地位,且案發前也常陪同男童到該鵝肉店上廁所,未曾發生過任何意外,這次是男童突然在室內奔跑,她沒辦法控制也難以預見結果。

張女認為,一審將保證人地位、注意義務等混為一談,直接認定她具有保證人地位而該當過失致重傷害罪,顯有違誤,另也爭執男童傷勢是否構成刑法上重傷害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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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二審時,張女明知男童年僅5歲,仍同意帶他外出至鵝肉店上廁所,因此帶其外出期間為實際保護兒童之人,顯自願承擔保護照顧男童之義務,而具有保證人地位。

二審也認為,張女之前擔任男童保母時,因男童無法使用她家的蹲式馬桶,而多次帶他去鵝肉店借廁所,可認定張女清楚鵝肉店內廚房、走道的位置,加上走道有鍋爐並擺放烹煮高溫、熱燙食物,禁止員工以外人員進入,案發前也放了2個大湯鍋。

經二審再函詢醫院,對方回覆男童全身23.5%的二、三度灼傷,排汗功能損失,無法高溫環境工作,疤痕需追蹤至成年,只能改善而無法痊癒,疤痕及排汗功能永久損傷,符合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認定張女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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