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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促黨要解散了?內政部主秘親自到憲法法庭遞狀 聲請解散統促黨創下憲政首例

發布時間:2026/8/7 13:4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7月30日宣示將聲請「中華統一促進黨違憲解散」,本(7)日隨即由主任秘書黃駿逸及民政司司長鄭英弘親自到司法院憲法法庭遞狀,創下史上首起聲請宣告解散政黨的紀錄!憲法法庭已收案,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必須開庭審理,屆時統促黨總裁張安樂與劉世芳若雙雙親自出庭,將上演唇槍舌戰的戲碼。

內政部主秘黃駿逸(右)與民政司司長鄭英弘(左)親自到司法院遞狀,請宣告解散統促黨。(圖/吳政峰翻攝)

黃駿逸與鄭英弘7日上午10時30分搭車到司法院憲法法庭,低調未發表談話,遞交解散統促黨的卷狀後隨即離去,此為我國史上首次有政黨被宣告解散,具有指標性意義。憲法法庭已收案,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應召開言詞辯論,屆時如果劉世芳與張安樂均親自出庭應戰,勢必爆發濃濃煙硝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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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80條規定「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也就是目前8名大法官中必須要有6名同意,才能宣告統促黨解散。然而,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等三名大法官質疑現有的憲法法庭組織不合法,長期拒絕開庭,因此,就算謝銘洋、呂太郎、尤伯祥、陳忠五、蔡彩貞等其餘五名大法官開庭並投下同意票,仍無法達到評決門檻,未來究竟能否成功解散統促黨,還是得取決於三名大法官選擇。

劉世芳7月30日表示,統促黨多名核心成員因涉有違反《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刑法》等情形,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及選舉公正性。內政部已完成相關事證蒐整,將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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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明確規定,政黨的目的或其行為,不得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有違反者,即屬違憲,依《政黨法》第26條規定,對於違憲的政黨應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政黨審議會已於2025年1月2日決議通過解散統促黨案,並指示後續廣泛蒐集事證。經蒐整相關事證,內政部認為該黨目的及行為,已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對影響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內政部說明,首先,統促黨涉有接受中共指示,在台發展組織,吸收中配參與相關活動,引介現役、退役軍人赴中,發展間諜網路;引入中資介入選舉,協助候選人造勢與賄選,招待選民赴大陸旅遊賄選,發動陳抗妨害候選人選情;協助中共經營電台傳播認知作戰訊息,並滲透民間社團、宮廟等活動呼應統戰。

第二,統促黨跨境鎮壓製造台灣民主噤聲氛圍,包括何韻詩遭潑紅漆案、台大「中國新歌聲」濺血事件與機場暴力對待黃之鋒案。第三,有多名黨員長期從事組織犯罪,並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案件遭起訴。此外,創始人張安樂為該黨章明定的精神象徵及總裁,曾公開自稱為「中共同路人」,宣稱組建「紅色隊伍」以宣傳中共意識形態。

內政部強調,憲法保障人民有組織政黨的自由,但政黨的組織及運作應以恪遵憲法規範,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要旨。內政部作為政黨主管機關,對於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政黨,須採取必要的民主防衛機制,以守護中華民國存在。

內政部呼籲,政黨從事政治活動,應確實遵守憲法、政黨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不得接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發展組織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以共同維護我國自由民主,健全政黨政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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