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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後自首且賠償800萬 男子酒駕致死判6年8月

發布時間:2024/5/3 16:39

向姓男子於111年間酒後駕車,在台北市敦化南路撞死新加坡空少,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向男有酒駕前科、犯後自首,與死者家屬以800萬元和解,判處向男6年8月徒刑,可上訴。

向姓男子於111年間酒後駕車,在台北市敦化南路撞死新加坡空少,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判處向男6年8月徒刑,可上訴。(示意圖/Unsplash)
向姓男子於111年間酒後駕車,在台北市敦化南路撞死新加坡空少,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判處向男6年8月徒刑,可上訴。(示意圖/Unsplash)

檢方起訴指出,有2次酒駕前科的向男於民國111年11月1日下午在飯店內飲用半瓶紅酒,前往自己經營的舒療店後,晚間開車返家,行經敦化南路二段快車道的第2車道時,超速撞上正穿越行人穿越道和中央分隔島的54歲新加坡籍男子,被害人經警消送醫搶救仍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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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酒測後,向男的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克,依過失致死及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去年7月間依加重酒駕致死罪起訴向男,成為北檢起訴的第4件國民法官案件。

台北地方法院日前選出國民法官後,於4月30日、5月2日開庭審理。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今天上午評議後,下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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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指出,向男在員警還不知道犯罪行為人前,向員警表明自己是肇事者,符合刑法的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但向男的犯罪情狀並沒有任何特殊的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因此無法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北院表示,向男犯本案前,已於104年、108年間2次因酒後駕車遭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本案是第三次酒駕遭查獲,並導致行人死亡,且向男本次酒後駕車不僅是無駕駛執照駕駛,還有超速情況,應作為從重量刑事由。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害人在事故發生當下雖然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但有違規闖紅燈的情況,但仍有可歸責的地方,且向男在案發後與死者家屬達成以新台幣800萬元(不含強制險賠償)和解,向男簽立協議書後旋即匯款,顯示有彌補過錯的努力,因此判處向男有期徒刑6年8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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