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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門霸凌缺監督 立院法制局籲增修主管陞遷評核

發布時間:2024/11/30 11:27

勞動部霸凌案引發關注,立法院法制局提出報告,點名公部門未有如勞動檢查的第三方監督,且現行高階職務陞遷得免經甄審,除建議保訓會訂全國適用的霸凌防治指引,也可於公務員陞遷法增訂主管評核條款。

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勞動部霸凌輕生案引發社會高度重視,猶如骨牌效應,近來機關陸續有內部檢舉人爆料,也各自啟動調查,並對涉及霸凌的主管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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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公部門職場霸凌之法制研析」報告,內容提到,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

法制局報告指出,公務員雖有「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訂定其職業安全規範,但相較於私部門適用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務機關缺乏如私部門勞動檢查的第三方監督,亦無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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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局指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的安全衛生保護,現行是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授權下訂定辦法,而職場霸凌屬公務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工作一環,建議應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頒全國一致適用的行政指導規定,並作為政府機關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的作業指引。

此外,法制局也提到,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較有可能利用權勢或機會,以執行職務名義,行霸凌員工之實,但職場霸凌行為,有時與管理權限不易清楚區隔,員工可能默默忍受逾越管理權的霸凌行為,以換取適當的職場評價,因此主管職人員是否具備良好的管理職能,攸關是否產生逾越管理權的霸凌行為。

法制局指出,公務人員陞遷法雖明定公務人員陞遷應辦理甄審,但現行條文第10條明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等高階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

法制局指出,重要主管職務應有領導職能評核制度,並建議於公務員陞遷法增訂相關條文,明定免經甄審的主管職務,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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