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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贓買票!調查官供偽證喊張麗善涉賄 懲戒法院判離職「一年不得錄用」

發布時間:2025/5/7 15:59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雲林縣站前調查官陳姓男子,在2022年偵辦選舉賄選案期間涉嫌違法介入北港鎮長候選人案件,不僅未經檢察官指揮,自行借提被羈押人林姓主任與蕭姓姪子,還教唆供出縣長張麗善涉賄,試圖將北港鎮長候選人案與縣議員蔡咏鍀涉案情節串聯,並洩漏監聽,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今(7)日雲林地檢署二度偵辦後將陳姓男子起訴,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形同開除,一年內不得任用為任何公務員。

雲林縣站前調查官陳姓男子自行借提被羈押人林姓主任與蕭姓姪子,還教唆供出縣長張麗善涉賄。 (圖/翻攝自張麗善臉書)
雲林縣站前調查官陳姓男子自行借提被羈押人林姓主任與蕭姓姪子,還教唆供出縣長張麗善涉賄。 (圖/翻攝自張麗善臉書)

陳姓男子作為雲林調查站口湖據點負責人,負責地方選情情蒐,當時他發現無黨籍縣議員蔡咏鍀涉賄,同時北港鎮長候選人蕭美文陣營被查扣茶葉禮盒,認為兩件事可能有關係,便自行介入偵查行動,不僅擅自借提蕭案中羈押的林姓主任與蕭姓姪子,為取信對方,更向蕭美文出示監聽譯文與偵查筆錄,讓外質疑,陳姓男子這麼做是為了以交保為交換條件影響證詞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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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在調查局接獲檢舉後展開內部調查,起初陳姓男子否認犯罪,當時檢察官因證據不足、主觀犯意不明予以陳姓男子緩起訴,該案經台南高分檢再議發回,林、蕭2人翻供並持有錄音佐證,檢方偵結後依教唆偽證與洩密罪嫌起訴陳姓男子。

2024年8月28日,調查局召開臨時考績會議後依《公務員懲戒法》報請懲戒,請得法務部同意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姓男子洩露偵查情資、以協助交保為誘因,引導在押證人作不實供述,違失重大,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等同開除公職,且1年內不得任用為任何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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