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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議長黃凱涉向光電廠商收賄!偵查時認罪...審理改口不認 遭檢求刑20年

發布時間:2025/11/24 20:44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雲林縣議長黃凱涉嫌向光電業者國金能源收受1480萬元賄款,遭依違背職務收賄、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案件今(24)日在新北地方法院辯論終結。儘管黃凱在偵查期間全面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但案件進入審理後,他卻改口否認違背職務收賄,強調自己是基於選民服務屬「不違背職務收賄」。檢方認為其前後態度反覆,最終在庭上具體求處20年徒刑,案件將於12月22日宣判。

雲林縣議長黃凱涉嫌向光電業者國金能源收受1480萬元賄款,遭依違背職務收賄起訴,今(24)日辯論終結,檢方具體求刑20年。(圖/取自臉書/初心-俠義挺雲林縣議長黃凱)
雲林縣議長黃凱涉嫌向光電業者國金能源收受1480萬元賄款,遭依違背職務收賄起訴,今(24)日辯論終結,檢方具體求刑20年。(圖/取自臉書/初心-俠義挺雲林縣議長黃凱)

據《聯合報》報導,今日庭訊中,法院傳喚雲林縣政府民政處長蕭德恕出庭作證,釐清議員平時索取縣府資料的正常流程。此外,全案另兩名被告,雲林縣建設處長李俊興與國金能源總經理劉肇昕在庭上均堅稱清白,請求合議庭判處無罪。黃凱的律師則表示,國金能源向縣府申請光電開發同意函是走正常程序,沒有必要支付1400多萬元「加速」流程。他強調業者給付的金錢僅是希望黃凱協助處理地方上對光電案場的抗議與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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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凱也辯稱,檢方指控他以議長身分向縣府索取機密資料並轉交國金,是對他問政需求的誤解。他強調,自己身為公務員不可能涉入洩密或違法行為;而太陽能案場需要使用地方土地,索資並協助業者與鄉親溝通都屬正常職責。

由於黃凱在偵查階段已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因此若罪名成立,法院必須依規定減輕其刑,違背職務收賄罪最重可至無期徒刑,減刑後的量刑上限為20年。不過,公訴檢察官指出他在偵查與審判期間說詞轉變,犯後態度不佳,因此當庭求處重刑20年。案件今日辯論終結,全案預計於下月22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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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2024年檢調調查,黃凱在2020年擔任議員期間與光電業者接觸密切,業者為獲得雲林台西鄉、口湖鄉建置太陽能案場的地方政府同意函,承諾支付黃凱5900萬元作為「關切」申請進度的賄款。黃凱被控利用人頭設公司,以「能源技術服務費」名義收款,並向建設處長李俊興關說進度,甚至取得縣府內部文件轉交給業者。最終,業者開立1480萬元支票給黃凱。2024年10月移審時,黃凱因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新北地院過合議庭裁定以3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8月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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