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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保障生命自主權,那財產自主權呢?

發布時間:2026/7/18 07:00

文/鄭自隆(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退休教授)

民眾黨立院黨團提出的「安樂死公投」提案,在藍白立委聯手支持下,逕付二讀;公投主文是「您是否同意政府應將『安樂死』法制化,以保障生命自主權為前提,提供『罹患難以治癒之疾病』與『承受難以忍受痛苦』者,在制度配套規範下,可依其自主意志進行安樂死,以達到尊嚴善終?」

安樂死
安樂死膠囊艙。(示意圖/Sarco 官網)

這是因應台灣高齡化的提案,並回歸個人的生命自主權,比起以前的兩案可就高明許多,民眾黨曾提2個公投案,一是選務困難度極高的「國內不在籍投票」,以及有點不知所云的「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全數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及補貼大眾運輸,而非增加科技執法設備」案,科技執法設備不就是可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嗎?因果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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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當然有爭議,一是宗教,人非上帝,不宜自己決定生死,二是人權,生命權也是人權,不能自我剝奪;此外還有一些不可告人的原因,如病人子女覬覦父母的年金或保險,活得越久領得越多,因此就強制插管灌食以延續生命,無視父母的痛苦,讓自己可以繼續啃食。

在院內討論時,綠委莊瑞雄認為,不應把生命用公投當成工具來做決定,再加上「公投綁大選」來衝投票率,社會對此應該多加考慮;委員誤會了,此案並不是把生命用公投來決定,而是當疾病無法治癒時,病人有權自己選擇不必忍受無謂治療的痛苦,自己來決定是否結束生命;至於「公投綁大選」,不就是貴黨在野時的一貫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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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賴士葆認為可能有道德風險顧忌,會不會有「小孩幫長輩拔管變成合法」的疑慮?當然不會,既云「生命自主權」,也就是要不要繼續做無謂治療,由病人本人決定,要不要拔管可不是小孩說了算。

安樂死公投即使過了,還得有嚴謹得立法過程,就會有很多公聽會座談會的討論,以保障生命的尊嚴與自主權,立委諸公既然想到要保障生命自主權,那民眾財產自主權要不要也一起考慮。

《民法》的「特留分」規定,就是侵害了民眾的財產自主權;現行規定,若是有配偶,在「無遺囑」狀況下,遺產繼承的四個順序,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配偶要拿到另一半的遺產之前,必須與前述四個順序繼承人依順位共同繼承,這就是「應繼分」的概念。

至於特留分,是在「有遺囑」情況下,為了保障繼承人能拿到最低限度的遺產的設計,特留分除了上述四順序繼承人外,也納入配偶共五類人,其中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與配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兄弟姊妹與祖父母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1/3。

日前有一則新聞,高雄市有位夫婦生前立遺囑指定由次子繼承房地,並給予其他3名子女特留分補償,但次子繼承後未補償,被兄弟姊妹提告後出售房地,售屋款贈與妻子370萬元,被法院認定次子透過贈與脫產,應回復特留分,判決撤銷贈與,給付3位告訴人各232萬餘元。

而法院開庭時次子稱,兄弟姊妹30年前買房都由父母資助,哥哥、弟弟、妹妹各獲430萬、429萬、497萬元,應屬特種贈與,一併計算應繼分,父母留房產價值約1893萬餘元,手足每人特留分額應為236萬餘元,扣掉父母資助買房部分,早已超過特留分額。

外人看這則新聞應該是一團亂,父母的財產都是自己掙的,子女只是坐享其成,財產留得越多,子女紛爭越多,爭父母遺產,法院相見,根本沒有兄友弟恭這回事,台灣許多豪門,第一代創業者雖有遺囑,但子女的各自律師總會從法律特留分的規定,找到縫隙,主張權利,紛擾纏訟不休。而日前陽明交大電機學院教授在新竹市持藍波刀砍死連襟,據說也與娘家財產的繼承有關,長輩財產毀了一個年輕教授、一個生命,財產若由被繼承的長輩完全主導,法律不介入分配問題,應該就不會發生慘劇。

現在立法院修法中的民法繼承規定,擬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兄弟姊妹雖仍然是法定繼承人,但被繼承人若立遺囑,將遺產給其他人,兄弟姊妹未來將不再有特留分保障;這是進步的立法,不過為德不卒,「特留分」應該全刪,讓民眾有權處分自己打拼一輩子的財產。

管的越少的政府才是好政府,同樣的,管的越少的法律才是好法律,政府不要管民眾房門內的事,蔡英文時代通過通姦除罪,這是身體自主權,期待賴清德時代,也給我們生命自主權和財產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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