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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車遭性侵!狼司機喊「想看胸口刺青」將女乘客載到河堤伸魔爪

發布時間:2026/8/27 13:59

實習記者林子云/綜合報導

新北市三重區2024年5月發生計程車司機性侵乘客案件。一名女子小施(化名)透過「173叫車」預約計程車返家,林姓司機途中不斷談論性話題,還以想看她胸口刺青為由,將車繞往偏僻河堤,隨後爬進後座強行脫去女方衣物、拍攝裸體照片並性侵得逞。一審新北地院判林男8年徒刑,上訴二審後,林男改口認罪並賠償75萬元與被害人和解,高等法院改判7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新北市三重區2024年5月發生計程車司機性侵乘客案件。(示意圖/Unsplash)

小施當天下午3時許從男友家搭車返回新北住處,林男在行車途中先稱讚她胸型,接著單方面談起自己的性經驗;見小施反應冷淡,又將話題轉向她胸前的月亮刺青,聲稱想解開衣扣拍照。小施當時僅解開一顆扣子並口頭描述圖案,林男卻突然調轉車頭繞路,還表示要找沒有監視器的私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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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之後將車停在河堤旁,爬入後座強行掀開小施衣物,以手機拍攝裸體照片後強制性交。小施因身處對方車內,擔心激怒林男而不敢貿然反抗;事後林男關閉計費表表示不收車資,並要求留下電話方便日後聯絡,小施拒絕後,下車隨即向警方報案。

檢方依「以交通工具犯強制性交罪」起訴林男。新北地院一審時,林男曾辯稱小施沒有錢支付車資,因此雙方才約定「以身抵債」,甚至表示要控告女方詐欺,但法院未採信其說法,判處8年徒刑。案件上訴高院後,林男改為認罪,並賠償75萬元與小施達成和解,高院審酌犯後態度及和解情形,酌減2個月,改判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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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叫車」本身也曾因營運資格引發爭議。交通部指出,業者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卻經營叫車服務,涉嫌違反《公路法》,依法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主管機關也已要求系統平台下架相關應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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