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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密件外洩3/公布密件「揭弊」有罪嗎? 要自保「靠1招」

發布時間:2026/4/2 07:00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有民代為了揭弊,總是一股腦兒地公布機密文件,雖然戰力滿點,卻恐涉「洩密罪」,法界提醒,監督行政機關雖然是民代的職責,但揭弊時若涉及公務甚至國家機密時,宜改寫為重點化敘述,避免全文照登,否則極有可能吃上洩密罪官司。

有民代為了揭弊而公布機密文件,雖然戰力滿點,卻恐涉「洩密罪」,法界提醒,揭弊時若涉及公務甚至國家機密時,宜改寫為重點化敘述,避免全文照登才能自保。(圖/徐巧芯臉書)

伯衡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所長翁偉倫表示,司法實務上,民代就是廣義的公務員,因此民代問政時如果洩露公務秘密,確實可能觸犯《刑法》132條第一、二項的公務員洩密罪,此罪不只處罰故意,連過失洩密也有罰責,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翁偉倫透露,以前他擔任檢察官時遇到類似案件,都會函詢行政主管機關對於該文件的列密程序,如果確認為「密件」,原則上就會尊重,雖然當事人主張是基於問政揭弊所需而公布文件,但洩露的內容若是密件全文,仍然可能踩到法律紅線,建議可以擇要公開,以免自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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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罪特別針對公務員設計加重處罰條款,且不限於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取得的機密,就是要公務員謹慎小心,即便知道同事業管的機密也不能外洩,否則就會出現洩同僚機密反而無事的怪象。伯衡法律事務所高雄所所長徐弘儒指出,民代持有機密文件時必須受到約束,不論內容是否與其業務有關,均不得外洩,當然,一般民眾如果是基於職務而知悉公務機密,也不得洩露。

伯衡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所長翁偉倫(左圖)指出,民代問政時如果洩露公務秘密,確實可能觸犯《刑法》的公務員洩密罪,此罪不只處罰故意,連過失洩密也有罰責;伯衡法律事務所高雄所所長徐弘儒(右圖)則提醒,一般民眾如果是基於職務而知悉公務機密,也不得洩露。(圖/伯衡法律事務所官網)

如果民代主張是基於揭弊才公布密件,是否屬於「阻卻違法事由」得以免責?東勝法律事務所所長王銘裕說明,民代行使職權原則上還是要以在議場上問政所需為主,而非透過記者會或寫臉書的方式公布密件,若認為行政機關有違法疑慮,則應函請檢方偵辦;即便未達違法、屬於政治責任的範疇,民代在公布密件內容時,亦應以重新改寫摘要重點」為原則,不宜全文照登,如此除了能夠保護自己,在涉及對外機密時,也能降低國家利益的受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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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NN新聞網》提醒您: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FTNN新聞網》提醒您: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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