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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中指! 開車不爽放送中指挨告噴飛這數字

發布時間:2024/5/7 11:40

異動時間:2024/5/7 12:00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人人幾乎都有開車越開越氣的經驗,火氣大到比中指而挨告挨罰的事件時有所聞,有佛心法官」美名的基隆地院法官施添寶認為「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的肢體言語,日前依公然侮辱罪,判決因超車不順」大秀中指的吳姓男子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可上訴。法官的判決等同吳男遭罰5萬元,可說創下開車比中指」的「天價」

比中指已經成為一種約定成俗的侮辱肢體語言,涉及刑法《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根據判例,開車比中指通常判決罰金都在2,000元至6,000元,如判拘役可易科罰金,大多也不會超過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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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獨居的吳姓男子開車行經基隆市七堵區台62線東西向快速道路時,前方有一輛由曾姓男子駕駛的大客車,吳男一度試圖超車未果,切換車道後竟將左手伸出車窗,多次對著左後方的曾男大比中指曾男不甘遭辱,遂拿著行車紀錄器報案提告;吳男到案後則辯稱他不是對曾男比中指,否認有公然侮辱的意思,我沒有不高興,也沒和他(曾男)有衝突,怎麼會覺得我伸出中指是要比他?

王姓騎士去年底對著總統車隊比中指,以不起訴結案。(圖/翻攝社會事新聞影音)

基隆地院佛心法官」施添寶審理時檢視行車紀錄器發現,吳男確實將手伸出車窗,多次對著曾男比中指,且當下只有吳男和曾男二車密接行駛中的影像,因此認為吳男的供詞違背經驗法則,難以自圓其說,已觸犯公然侮辱罪,且該行為容易造成密接二車的碰撞風險,判決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等同裁罰5萬元,堪稱創下「天價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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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添寶在判決書中不改本色,寫下一長串警世語,勿欺騙自己良心,亦勿自欺欺人,自己要好好想一想,依本而遵法度,併宜改自己不好宿習慣性,才是自己可以掌握、改變的,因此,善惡兩途,一切唯心自召,禍福攸分,端視自己當下一念心善惡,加上自己宿習慣性之運作,以決定自己不殘害自己,自己才會心安過好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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